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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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梁福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丁浩、王婧:

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丁浩、王婧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丁浩、王婧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金翡丽广场综合楼25层C座2504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马化文、内蒙古蒙仕康商贸有限公司、郭晓宇:

本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马化文、内蒙古蒙仕康商贸有限公司、郭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马化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首府国际公馆1号楼9层3单元903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刘淑芬、于春生: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路支行诉刘淑芬、于春生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路支行刘淑芬、于春生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利民街天宇公司综合楼1层20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怡禾大厦商业楼6层6019号、6020号、6021号、6022号、6023号、6024号、6025号、7层7019号、7020号、7021号、7022号、7023号、7024号、7025号的房产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董月生、孟卿、于云颉、杜红梅:

本院受理的钟华诉董月生、孟卿、于云颉、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华申请对董月生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罗家营村内蒙古高职园区商业服务区9号楼5层504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马驰:

本院受理的张惠诉马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惠申请对马驰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V3366号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阿拉腾高娃:

本院受理的张利民诉阿拉腾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利民申请对阿拉腾高娃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八一路华新小区9号楼5层3单元14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云志成: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诉云志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申请对云志成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路统计局宿舍3号楼2单元2层西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温俊敏、冯转青:

本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温俊敏、冯转青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温俊敏、冯转青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新中路团结小区东区3号楼4层1单元1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詹玉玲、汤兴文:

本院受理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詹玉玲、汤兴文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詹玉玲、汤兴文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395号和成电机高层住宅小区B座17层1单元17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香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永良、白玉英: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诉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香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永良、白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申请对刘永良、白玉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呼和佳地熙龙苑7号楼1单元1102室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内蒙古君锐达商贸有限公司、刘朕卿、毛亚芹: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鸿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君锐达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凯茂商贸有限公司、刘朕卿、毛亚芹、王建军、闫丽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王全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利军与被告王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偿还本金200000元(贰拾万元整)。2、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4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4月5日至2021年1月6日共计21个月、每月4800元共计100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金加利息2000005元+100800共计:3008005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杨燕东:

本院受理原告温俊涛诉被告杨燕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曰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包海龙、冯美俊:

本院受理原告郭振全诉被告包海龙、冯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9000元;二、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截止至2021年2月24日利息暂计16170元)三、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3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截止至2021年2月24日利息暂计6769.78元)四、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计121939.78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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