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4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李小智
本院受理原告刘威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内蒙古合圆益客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侯军蔬菜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马君:
本院受理原告崔玉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张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书功诉被告张顺、白秀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张阿斯冷:
本院受理原告齐春花诉被告张阿斯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佟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德新诉被告佟亮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吴银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那仁其其格诉被告吴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秦玉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明月诉被告秦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赵学美:
本院受理的原告欧广才诉被告赵学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包宝莲:
本院受理原告高雷诉被告包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丛艳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金诉被告内蒙古河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丛艳君、王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丛艳君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5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梁继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超诉被告李强及第三人梁继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梁继成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5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王常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正月诉被告王常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王常锁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俞莎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俞莎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俞莎莎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88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田瑞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鹏诉被告田瑞霞、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3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内蒙古天赐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繁广锐达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天赐家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70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陈晓石: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和诉被告池波、陈晓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95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大楚神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44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范晓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道特奥斯卡娱乐演艺中心诉被告范晓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呼和浩特市同发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红兵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同发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天利鼎新拆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呼和浩特市青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宇东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青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沈阳、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凤武诉被告沈阳、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利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王利军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1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张海亮:
本院受理的孙昌波诉被告韩金、张海亮、宁鹏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张海亮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张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道特奥斯卡娱乐演艺中心诉被告张涛、云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孙毛仁、贾俊耀、孙俊叶: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440号原告包头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毛仁、贾俊耀、孙俊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