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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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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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贵:

本院受理白银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白银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白银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王金仓: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岳金霞、王金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郝呼和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郝呼和巴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包木仁: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包木仁、徐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包海玉: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包海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华夏通凭(通辽)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万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通辽万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消费款项40000元及滞纳金(自2021年1月21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为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四倍计算),滞纳金暂计至2021年4月1日,71天乘以(0.0385乘以40000元/365天)乘以4倍为1198.25元,合计41198.2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许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小孙电器修理部与被告许海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和(2021)内0826民初30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1日

王昆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辉诉被告王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203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1日

王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德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内0203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刘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云赛军诉被告刘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云赛军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云赛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5元,由被告刘国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刘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花女诉被告刘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花女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花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元,由被告刘国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1日通辽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张力元: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东洼子村永兴铁皮加工厂诉被告通辽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张力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东洼子村永兴铁皮加工厂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为止,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内蒙古海跃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霞与被告内蒙古海跃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马继荣:

本院受理原告云华与被告马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李常顺:

本院受理原告赵刚诚与被告李常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62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刘海廷: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宇与被告刘海廷、全荣荣、罗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60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于金花、白恩和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高玉兰、生满仓:

本院受理原告谢国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包海棠(又名包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金花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吴开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博引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赵宝英:

本院受理原告姜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赵宝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姜艳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宝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陈长海:

本院受理原告蔡永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呼和巴拉、玉喜:

本院受理原告包明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罗兴才: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012号原告罗湘、罗佳焕诉被告罗兴才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二原告抚养费每月每人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2、要求被告给付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抚养费共计17000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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