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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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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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文峰: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565号原告佟永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给付利息7800元,本息合计178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从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玛尼加布: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569号原告张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给付利息27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白连群: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937号原告孟领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6日

陈树叶、陈六十八: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046号原告包巴特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5800元,本息合计45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6日

李春波: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048号原告包巴特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买车款23000,支付利息18400元,本息合计41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8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6日

韩呼格吉乐吐: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130号原告刘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600元,支付利息17700元,本息合计443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3月23日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为基础,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9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6日

吴双喜: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134号原告刘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600元,支付利息17700元,本息合计443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3月23日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为基础,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6日

孙青山: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139号原告李长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1800元,本息合计21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6日

何布日俄:

本院已受理原告于艳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何布日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于艳梅借款本金6000元;二、驳回原告于艳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于艳梅负担38元,由被告何布日俄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6日

谢银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煤炭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谢银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煤炭经销处欠款本金2734元;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煤炭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谢银山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6日

玉芹:

本院已受理原告丛立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玉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丛立仓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玉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丛立仓借款利息17438.08元[(20000元×24%÷365天×1318天,2017年1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20000元×3.85%×4÷365天×50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9日)];三、驳回原告丛立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玉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6日

石素玲: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丽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石素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丽娟借款本金91000元;二、被告石素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丽娟逾期利息2730元(91000元×0.5%×6个月,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6月25日),并继续以借款本金9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自2021年1月13日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石素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6日

包青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青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永军借款本金11200元;二、被告包青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永军逾期利息2397.27元(11200元×6%÷365天×1236天,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11200元×3.85%÷365天×103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1日);三、驳回原告包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永军负担15元,由被告包青龙负担55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6日

张文举: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青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文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青华欠款本金14100元;二、驳回原告白青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白青华负担127元,由被告张文举负担62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6日

张平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静波与被告张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平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静波借款本金16500元,支付利息27060元(16500元×2%×82个月,2013年10月12日至2020年8月12日),合计43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平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张素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静波与被告张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静波借款本金7400元,支付利息3766.60元(7400元×6%÷12个月×101.8个月,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20年6月24日),合计11166.60元;二、驳回原告李静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88元,由原告李静波负担309元,被告张素军负担47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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