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44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惠明、胡水清、赵桂枝、郎跃军、金四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84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王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207民初8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李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连诉被告李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27万元借款本金,以及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包括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6692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李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祁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公告费、诉讼费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王建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贤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张瑛南提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两份,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瑛南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将执行裁定书第一页案号:“(2020)内0602执异18号”,补正为“(2021)内0602执异18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外人张瑛南的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1、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异18号的执行裁定书;2、停止执行案外复议人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7号街坊天骄小区12-1-401(产权证号104397号)房产;3、依法确认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7号街坊天骄小区12-1-401复议申请人张瑛南所有;4、所有诉讼费用由杨志贤、王建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内蒙古正诺煤炭有限公司、邱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正诺煤炭有限公司、邱平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正诺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费221085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210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邱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6.28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石二勇:

本院受理申请人吕风女与被申请人石二勇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石二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3号楼302室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2732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鄂尔多斯市鑫创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正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广诉鄂尔多斯市鑫创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正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杜二飞、王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购买中石油充值卡协议书》; 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购货款172.25万元,并承担113.4万元违约金,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朱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巧生、程敏诉被告李志强、王义、朱军、袁志国、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01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1日

白国瑞:

本院受理杨金玉诉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罗建佳:

本院受理原告安玉梅、高春秀诉被告罗建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谢军:

本院受理原告常学松诉被告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常学松借款本金15万元借款利息25410元;二、驳回原告常学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高飞、崔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飞、崔玲玲及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尹耀峰、宫世超: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尹耀峰、宫世超及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乔伟、徐砚岭: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乔伟、徐砚岭及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张敏、王引萍: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敏、王引萍及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孔睿标:

本院受理原告徐恺诉被告孔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孔睿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恺借款本金7.5万元并以7.5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支付原告利息。二、驳回原告徐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4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孔睿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内蒙古稳达商贸有限公司、乔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内蒙古稳达商贸有限公司、乔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杭州汇小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蒙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汇小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杭州汇小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付的2万元及违约金(50000×30%)15000元,共计:35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苏德:

本院受理原告周榕诉被告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榕借款本金3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05%支付逾期利息从2020年3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王贵艳、于志海: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贵艳、于志海、白满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贵艳、于志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4355.14元及逾期利息为146420.47元(截止到2020年6月21日)从2020年6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23.4%计收;二、被告白满霞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李国君:

本院受理原告白志强诉被告李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9年4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截至2021年1月26日已产生利息为9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5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