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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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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

本院已受理乌兰察布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2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134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1910元,诉讼费2980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乔美俊、郝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简永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志慧与被执行人简永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简永军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新建区住宅一套,建筑面积:73.88平方米,四房权证乌字第13776号,土地证号:四国用(2004)字第07071号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拍卖报告书(内永丰(正)评字(2021)第284号),自公告发出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于公告期满日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郝美珍: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宏毅与被执行人郝美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司法裁定涉及的车牌号为蒙B HL464大众小型轿车价值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逾期本院将依据该评估报告结果对涉案车辆进行拍卖。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李向南、窦艳凤:

本院受理原告芦红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冯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乐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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