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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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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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毅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梁毅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7日

贾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7日

内蒙古紫晨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波诉被告侯振仑、内蒙古紫晨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江苏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海:

本院受理原告柴丽娜、王建强诉被告江苏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董雁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董雁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7日

吴波、张瑞芬: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670号原告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波、王生、王贵、刘艳梅、张瑞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6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邢宝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阚丽丽与被告邢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邢宝强偿还借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张晓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志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张晓媛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张晓媛给付抚养费每月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董绪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红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董绪光给付借款本息38944元,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安格日乐:

原告李文山与被告安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28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92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文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王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啸与被告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啸修车款85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赵忠信、孙静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洪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二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36000元,逾期利息24480元(136000元×6%×3年,2018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止),本息合计160480元整,利息结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欠款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袁百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相金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625元人民币;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代铁山、李海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梅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利息13260元(2016年12月22日至2021年3月22日共51个月×0.02元),其中扣除已还款6000元,共计20260元;2、要求被告从2021年3月23日开始以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直至本金偿还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孙洋: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602号原告杨占山与被告张德发、孙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杨占山变更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红砖折价款1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杨凤英、陈红亮:

本院受理原告袁慧峰诉被告陈守德、第三人杨凤英、陈红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不得执行原告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万豪国际(蒙维)小区2号楼4单元1102室,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面积144.86平米,价值60万元);2.确认位于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万豪国际(蒙维)小区2号楼4单元1102室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陈守德负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王占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和生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占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停止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执异540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位于东胜区炜业瑞丰新城10号1单元110号房产的查封保全,房屋面积约116平米,价值约90万: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各为15日,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王花诉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许小建偿还原告王花借款1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许小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维力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钱秀纯与被告张驰、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维力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钱秀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钱秀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郝伟:

本院受理黎凤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郝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黎凤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3月28日至偿还之日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范翠萍、马小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志强、郝振国诉被告范翠萍、马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28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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