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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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乔荣晓: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乔荣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6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郝彩霞: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执监1号提级执行裁定书、(2021)内71执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院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20)内710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5月7日

刘耀国: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执监1号提级执行裁定书、(2021)内71执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院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20)内71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5月7日

宋中华、宋微微: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保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执监1号提级执行裁定书、(2021)内71执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自本院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20)内710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5月7日

张飞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华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921执恢47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张飞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华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张飞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无期。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921执恢47号失信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武成山:

原告孟兆富与被告武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武成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兆富借款本金15300元并支付原告孟兆富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从2017年12月3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4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武成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肖黎明、吴晓红:

原告高娟与被告肖黎明、吴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肖黎明、吴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娟借款本金16200元,利息2508.4元{(18200元×年利率6%×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10月1日= 1647.10)+【(18200元-2000元)×年利率6%×2019年10月2日至2020年8月20日= 861.30)】},本息合计18708.4元;2.被告肖黎明、吴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娟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8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25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肖黎明、吴晓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齐孟和(别名:齐梦合)、韩峰英(别名:韩风英):

原告庞学立与被告齐孟和、韩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齐孟和、韩峰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庞学立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813.33元(本金10000元×年利率24%×2016年2月18日至2020年8月20日),本息合计20813.33元;2.被告齐孟和、韩峰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并支付原告庞学立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齐孟和、韩峰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荆洪涛:

原告陈淑红与被告荆洪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准予原告陈淑红与被告荆洪涛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荆政业(2016年2月4日出生)由被告荆洪涛抚养,原告陈淑红每月给付婚生子荆政业抚养费500元,此款从2021年5月1日开始给付至婚生子荆政业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陈淑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吴永春、柏占晓:

原告刘淑芳与被告吴永春、柏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吴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淑芳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600元(40000元×月利率2%×12个月,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本息合计49600元;2.驳回原告刘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永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包迎春、张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丁振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本金为7500元的利息,从2008年12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合计21075元(7500元×0.02元×140.5个月);3.要求二被告支付本金为75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赖俊杰(别名赖秋萍)、李长红:

本院受理原告丁振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本金为5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合计44000元(5000元×0.02元×44个月);3.要求二被告支付本金为5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吴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韩志健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2013年7月份至2021年4月份期间的抚养费27900元(93个月×3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增加抚养费,从每月300元增加至每月7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王丹: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长子刘佳林(2013年5月16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个月给付婚生子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孙营:

本院受理原告牛呼日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长女牛雅静(2012年5月15日出生)、婚生次女牛雅丽(2016年12月29日出生)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个月给付每个婚生女抚养费600元,至两个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张树彬: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04500元的利息,从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合计11495元(104500元×0.02元×5.5个月);3.要求被告支付1045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李长红(别名李长宏):

本院受理原告高忠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长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高忠宽借款49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长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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