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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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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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海成:

本院受理原告关长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海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关长青借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海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包玉良(包宝亮):

本院受理原告关玉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玉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关玉珍借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玉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孙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金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金铁柱借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雪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孙秀华:

本院受理原告潘海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潘海和与被告孙秀华离婚。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潘海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乌日罕:

本院受理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乌日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田宝军: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与董彩霞、陈素清、贺继玉、翟俊、娄君芳、辛改枝、田宝军、黄全柱、贾志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陈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金龙诉被告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马志忠: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9日委托淘宝网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马志忠名下车牌号为蒙A937ZN的纳智捷小型越野客车。2021年3月25日 买受 人梁玉 刚(150125198709110218)以57012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执行人马志忠名下车牌号为蒙A937ZN的纳智捷小型越野客车相关产权手续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马志忠名下车牌号为蒙A937ZN的纳智捷小型越野客车相关产权手续过户至买受人梁玉刚(150125198709110218)所有。三、买受人梁玉刚(150125198709110218)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斯琴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斯琴高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斯琴高娃经本院公告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白三根、刘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三根、刘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任飞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王乘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许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张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王三小、刘二先: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三小、刘二先、程岗、邬官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曹旭升、王瑞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们与被告贾海龙、代改琴、杭锦后旗惠明养殖专业合作社、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蒙羊澳利蒙多(内蒙古)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锡大农牧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贾海龙、代改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代偿款2512486.1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被告杭锦后旗惠明养殖专业合作社、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蒙羊澳利蒙多(内蒙古)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锡大农牧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旭升、王瑞利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贾海龙、代改琴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27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327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担2451元,由被告贾海龙、代改琴、杭锦后旗惠明养殖专业合作社、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蒙羊澳利蒙多(内蒙古)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锡大农牧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旭升、王瑞利负担328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通辽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玉宝与被告通辽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1)内0502民初1835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马玉宝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铲车租赁款130000元;2.由被告支付利息9858.33元(计算方法:2019年11月18日至2021年2月18日,6÷360×130000元×455天÷100)合计139858.33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内蒙古卡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晓慧、王全亮、张瑞媛、周智慧与内蒙古卡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高贵文、陈学军、侯迎春: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高贵文、陈学军、侯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执恢88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学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托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荣满镇:

本院受理原告散敦与被告荣满镇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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