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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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牛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牛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7日

陈照军:

本院受理原告姜玉文与被告陈照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王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海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7日

王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7日

石小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石小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7日

王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张根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根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高利乐:

本院受理原告闫红文诉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583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利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闫红文土地承包费10000元、耕地费12000元,合计22000元。二、驳回原告闫红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75元,由被告高利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党建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党建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7日

孙金祥、鄂尔多斯市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孙金祥、鄂尔多斯市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执52号执行裁定书 (查封),(内容摘要:将被执行人孙金祥名下所有的蒙C24062帕萨特牌轿车一辆、蒙C39153池鹏牌轿车一辆、蒙KN N 858红杉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王英莲、刘玉祥: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王英莲、刘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执4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624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管和利: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众意家俱店诉你和管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刘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46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李勤:

本院受理原告时延利与被告李勤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贾帅: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帅、贾应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贾帅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吴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阿力坦巴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郭喜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义与被告郭喜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王凤贵:

本院受理白银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白银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白银山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高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王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吕电脑调漆服务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荣忠玖: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李老七农资店与被告荣忠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斯琴文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斯琴文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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