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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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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6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78000元(从2015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共65个月,按约定的2分计息),剩余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归还完毕止,按每月每元1分28厘的现行法定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

高天宇:

本院受理原告卢艳彬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

苏锁平:

本院受理原告孟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侯志勤(侯宝勤):

关于原告王云、李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小军、杨小梅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霞、王云借款本金450000元及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727267元(已经核减50000元),以及本金450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侯志勤对上述借款本金350000元和本金350000元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611800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15元,由被告高小军、杨小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李睿: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军、苏惠、武瑞、武巧英、第三人李睿、第三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武军、苏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0718.16元,本息共计340718.16元,并给付原告本金20万元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625‰计算所得的利息。二、被告武瑞、武巧英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武瑞、武巧英在承担了上述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军、苏惠追偿。案件受理费6411元,由被告武军、苏惠、武瑞、武巧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

李睿: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韦平、武瑞、武巧英、第三人李睿、第三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8769.38元,并给付原告本金200000元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625‰计算所得的利息。二、被告武瑞、武巧英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武瑞、武巧英在承担了上述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韦平追偿。案件受理费6532元,由被告王韦平、武瑞、武巧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

李睿: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乔红霞、李海明、第三人李睿、第三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乔红霞、李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99953.75元、利息155574.01元,本息共计355527.76元,并给付原告贷款本金199953.75元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625‰计算所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633元,由被告乔红霞、李海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

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秉文与陈秀军、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921执恢36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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