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图木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14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鲍永康:
本院受理原告潘小龙与被告包头市华坤贸易有限公司、樊宏飞、鲍永康、上海华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4月30日
葛飞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勇诉被告葛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葛飞飞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13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潘巴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徐丽娅诉被告潘巴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潘巴金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11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申彦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春林诉被告申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申彦志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8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袁进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合欣诉被告袁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袁进峰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85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袁进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彩芹诉被告袁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袁进峰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85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袁进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国柱诉被告袁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袁进峰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85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鑫诉被告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帅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6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玉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瑞芳诉被告张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玉春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63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程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沃婷婕与被告程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呼和浩特市译绚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花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译绚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5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王迎转: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飞阳与被告王迎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瑞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存福、郭红莉、张瑞瑞、李改青、李敏、内蒙古桔子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1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郝拴宝:
本院受理原告邢林秀诉被告郝拴宝、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郝拴宝赔偿原告邢林秀医疗费36,153元、双拐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2,036元、误工费39,000元、残疾赔偿金81,5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二次手术费1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88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01,621元,扣减被告郝拴宝垫付的1000元、被告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20,000元,剩余180,6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拴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邢林秀关于鉴定费及其它诉讼请求。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565元,由被告郝拴宝和被告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12元,由原告邢林秀负担65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徐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根和诉被告徐小东、内蒙古嘉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徐小东、内蒙古嘉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王根和各项损失的百分之七十即89002元(127145.5元×70%),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根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13元(原告王根和已预交),由原告王根和承担1488元,被告徐小东、内蒙古嘉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8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王红梅:
本院受理郑翠平申请执行王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红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金桥税务小区西4号楼1层东2号房屋进行拍卖,经两次网络拍卖及变卖均已流拍,二次流拍价为434147.36元。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现依法向王红梅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王红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金桥税务小区西4号楼1层东2号房屋,偿还银行抵押贷款164242.38元后作价269904.9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郑翠平。扣除本案执行标的157982元后,郑翠平需补交差价111922.98元,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郑翠平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郑翠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贾飞、杨硕彬、石桂荣:
本院受理哈斯额敦诉贾飞、杨硕彬、石桂荣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贾飞、杨硕彬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北街万豪美墅城7号楼7层7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3月24日至2024年3月2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马占涛、马献娜:
本院受理内蒙古河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马占涛、马献娜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87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马占涛、马献娜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街东润豪景小区10号楼5层2单元5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董月生:
本院受理云海燕诉董月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莎日娜:
本院受理内蒙古河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莎日娜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76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莎日娜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润豪景二期7号楼1单元10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