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4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银奎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于仲秋: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于仲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郭军、贺向洁: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世祥与被执行人郭军、贺向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内0103执2375号执行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拟拍卖你们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28—82号2号楼1层103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3日内来我院426室选定评估机构,并于1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上述事项若不到场,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评估报告视为送达,不影响评估拍卖工作进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闫金虎:

本院在执行王海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执20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王海龙支付购羊款85000元。2、负担诉讼费1926元,申请执行费1204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赵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必山与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执恢3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公告内容如下:给付申请执行人蔡必山设备投资,生产费用共计69553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赵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必山与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内0921执恢34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赵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必山与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赵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两年。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内0921执恢34号失信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秉文与陈秀军、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1执恢3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秀军所有的蒙B59429(实际登记在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蒙BX030挂(实际登记在包头市鑫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北奔牌重型半挂车作价5046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秉文抵偿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秉文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秉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侯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吕秀玲诉被告侯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内062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执6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从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索芳:

本院受理原告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和平、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存旺、范艳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

李睿:

关于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森公司)与被告梁杰、刘军、第三人李睿、第三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达旗联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44056.09元,本息共计344056.09元,给付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从起诉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045‰计算所得的利息;二、被告刘军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刘军承担上述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杰追偿。案件受理费6461元,由被告梁杰、刘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李睿:

关于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森公司)与被告徐忠、贾东、第三人李睿、第三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达旗联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43623.29元,本息共计343623.29元,给付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从起诉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28‰计算所得的利息;二、被告贾东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贾东在承担上述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忠追偿。案件受理费6454元,由被告徐忠、贾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陈玉柱、李淑巧、石德才、毛飞林、牛云兰、杨根祥、刘利成、冯金霞、王美嘉、王美裕、王美馨:

本院受理原告乔世英诉被告陈玉柱、李淑巧、石德才、毛飞林、牛云兰、杨根祥、刘利成、冯金霞、王美嘉、王美裕、王美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驳回原告乔世英的诉讼请求。]、保全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赵福君: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被告赵福君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赵福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勇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76元,由被告赵福君负担10475.43元,由原告刘勇负担18300.5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王文清、徐莉:

本院执行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恢11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卖被执行人王文清名下位于东胜区林场街3号伊泰华府C区6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合同编号:2010-0006772)】。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1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高嘉威: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永华与被申请人高嘉威、王海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财保5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依法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高嘉威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阿勒腾席热镇滨湖路水岸新城-润园2-1-2801号房产(合同编号: 2011-0050781Y),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韩倩: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与被告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振借款30000元及利息(2020年7月9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韩倩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任艳与被告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任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的利息25900元;2、2020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66元,由被告张玉霞负担3805元,由原告任艳负担161元。)、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宋代军:

本院在执行白建军与宋代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18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代军及其共有人吴群英名下位于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复兴镇复兴中路103(权证号:2013003970)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