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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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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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创新型墙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创新型墙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天德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鄂尔多斯市中创新型墙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创新型墙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天德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李茹、牛佳鑫、李洋、赵萌: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55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茹、牛佳鑫、李洋、赵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彭佩刚: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57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彭佩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李茹、牛佳鑫、李洋、赵萌: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553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茹、牛佳鑫、李洋、赵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王春强: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刘杰: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杨勇: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牛润明、李福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巧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22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3执恢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你们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王雄英: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丁建荣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223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3执3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郑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何福霞:

本院受理原告玉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金全芩:

本院受理原告郝艳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金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吴文全、包沙仁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连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鲍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包双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王朝仑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姜敖日格乐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关庆祝、白孟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韩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蔡太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

庞桂芝、李占勇: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9日

王栋一:

本院受理原告范宝权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洪龙旦、张代小: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常耀庭:

本院受理原告秦健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内蒙古贝斯坎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张玉臻(曾用名冯淑霞)与内蒙古贝斯坎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2007)新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内蒙古贝斯坎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展西路从南向北第12间,面积55.46平方米1-2层商用连体房(房权证号2003003104)过户至申请人张玉臻(曾用名冯淑霞)(150102196708050547)名下;(2007)新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内蒙古贝斯坎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玉臻(曾用名冯淑霞)给付生活补贴费及房屋租金80418元,张玉臻(曾用名冯淑霞)向内蒙古贝斯坎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房屋购房款81312元。我院决定依法予以抵除,双方抵除后张玉臻(曾用名冯淑霞)已将剩余894元交至法院账户,特向你公司公告领取剩余案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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