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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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8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永钢、张俊利、张治钢、赵婕、张瑞峰、聂艳茹、渠福在、张丽:

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钢、张俊利、张治钢、赵婕、张瑞峰、聂艳茹、渠福在、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永钢、张俊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86.74元(利息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共计31086.74元,并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从2019年10月1日到实际给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治钢、赵婕,被告张瑞峰、聂艳茹,被告渠福在、张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由被告张永钢、张俊利、张治钢、赵婕、张瑞峰、聂艳茹、渠福在、张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永钢、张俊利、张治钢、赵婕、张丽:

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治钢、赵婕、张永钢、张俊利、张瑞峰、聂艳茹、渠福在、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內01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治钢、赵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811.25元(利息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共计51811.25元;并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从2019年10月1日到实际给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永钢、张俊利,被告张瑞峰、聂艳茹,被告渠福在、张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被告张治钢、赵婕、张永钢、张俊利、张瑞峰、聂艳茹、渠福在、张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周吉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云鹏:

本院受理原告乔威诉被告云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乔威医疗费8030.18元、护理费2060.96元,以上合计10091.14元;二、驳回原告乔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乔威负担331元,由被告云鹏负担17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云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耿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力诉被告孙帮良、第三人耿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孙帮良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0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耿明与上诉人共同承担租金;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睿:

本院受理原告刘拉娥诉被告张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18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清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睿:

本院受理原告屈文强、屈永乐诉被告张睿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18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联保贷款本金及利息59315.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睿: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义与被告张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18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清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边俊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边俊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薛利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薛利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聂艳茹、张治钢、赵婕、张永钢、张俊利、渠福在、张丽:

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瑞峰、聂艳茹、张治钢、赵婕、张永钢、张俊利、渠福在、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瑞峰、聂艳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38.80元(利息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共计40338.80元;并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从2019年10月1日到实际给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永钢、张俊利,被告张治钢、赵婕,被告渠福在、张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元,由被告张瑞峰、聂艳茹、张永钢、张俊利、张治钢、赵婕、渠福在、张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木勒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7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木勒更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瑞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6%年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金贵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还款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邢全全、邢宏全、邢秀珍: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邢宏全、邢全全、邢秀珍: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范忠贵、范瑞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喜诉被告范忠贵、范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孙枫云、张电、张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文珍与被执行人孙枫云、张电、张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10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本院责令孙枫云、张电、张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助张文珍办理登记在张宏伟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沿河住宅小区11号楼5层1单元中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如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宁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敖彬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1627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马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川营业部诉马腾、刘延明(2021)内0125民初65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

张慧军:

本院受理原告昝亨诉你、陈培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127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

孙丽:

本院受理的薛红亮与孙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孙丽给付原告薛红亮砖款348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7年1月21日起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2、请求判令被告孙丽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份,被告施工时赊欠原告砖款共计43682元,已支付8800元,剩余34880元于2017年1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8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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