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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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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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福元、王美丽、梁二祥、梁吉祥: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631号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吕福元、王美丽、梁二祥、梁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连军、张梓良: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859号包头市高新银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支行诉张连军、张梓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刘泉发、尹润芬、刘彪: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864号包头市高新银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支行诉刘泉发、尹润芬、刘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土默特右旗宝原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土默特右旗宝原农民专业合作社、张勇峰、党有明、崔永平、马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董培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培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邬润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22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邬润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从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124999‰计付利息;2、从2017年3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687499‰计付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邬润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郭小平、周振青、张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杜小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221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郭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小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王果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全义、王果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四来、王清如: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生诉被告张四来、王清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银伟:

本院受理原告雷云云诉被告张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李永红:

原告张治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0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治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治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

张智慧:

本院受理师学府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师学府、被告张智慧、郭先枝于2010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驳回原告师学府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贾春梅、白三晓、李国华: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春梅、白三晓、李国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53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申报财产令。三、(2014)东执字第720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贾春梅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500弄4号205(产权证号:松2011032742号);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500弄4号105(产权证号:松2011032955号)房产两处。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白三晓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111弄48号地下1层49(产权证号:松2006004998号)房产一处。四、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11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被执行人贾春梅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500弄4号205(产权证号:松2011032742号)房产一处,价值307.564万元。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11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贾春梅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500弄4号105(产权证号:松2011032955号)房产一处,价值437.3725万元。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11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被执行人白三晓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111弄48号地下1层49(产权证号:松2006004998号)房产一处,价值22. 1355万元。五、(2021)内0602执恢533号之一,拍卖被执行人贾春梅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500弄4号105(产权证号:松2011032955号)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孙旺旺:

本院受理原告张玲锁诉你和陈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楚志发:

本院受理(2021)内0502民初2207号原告金淑萍诉被告楚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志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哲、张志华,案外人王凤兰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会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局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侯德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宏诉被告侯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8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侯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国宏借款本金500000元,并给付借款400000元自2014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给付借款100000元自2014年1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以后两笔借款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继续给付,直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侯德军负担。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常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5000元,利息40000元,本息合计95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新城区喀山俄餐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诚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城区喀山俄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城区喀山俄餐厅向原告支付货款1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秉文与陈秀军、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两年。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921执恢36号失信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张明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占军、刘玉辉诉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崔飞、徐州棋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园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明刚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37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杨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静诉被告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从2016年9月5日至2021年1月15日止的利息144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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