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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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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乔志彬、王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将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本院(2015)呼民四初字第00035号一案中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宇鑫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王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太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海波、王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谭海波就(2020)内0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谭海波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外,针对谭海波的上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杨柳、杨小平、杨静、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美枝诉被告杨柳、杨小平、杨静、第三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福州丹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因不服(2020)内0102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东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44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与其支付利息1473.2元(按年利率4%自2020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应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为止),以上合计金额105873.2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郭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振宇、张新生、查永平、王韶霞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振宇、张新生、查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6258.34元及逾期利息31872.61元(截至2020年8月21日),剩余逾期利息:从2020年8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21.84%计收利息;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郭爱军、王韶霞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张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杨儒东:

本院受理原告贺瑞琴、王兆记诉杨儒东、杨孟臻、胡秀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贺瑞琴、王兆记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杨儒东与第三人杨孟臻、胡秀清对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欧印象20号楼二单元二楼西户(房屋产权证号:102021600357)房屋的转让行为;2、请求判令第三人杨孟臻、胡秀清将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欧印象20号楼二单元二楼西户(房屋产权证号:102021600357)房屋恢复登记在被告杨儒东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韩巴特、花迎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旺农丰化肥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海宝: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云鹏装潢材料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1日

孟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0日

包德海: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越华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包金壮:

本院受理原告张照日格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6日

张红利、关占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红利、关占清、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90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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