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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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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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唯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仝宇霞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唯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何金忠:

本院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金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2021)内01执80号之一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爱琴、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案外人异议之诉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20)内01民初398、399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坚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爱琴、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19)内01民初11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哈纳日苏:

本院受理上诉人满都呼、被上诉人钟志雄、原审被告哈纳日苏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李建军:

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尚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将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本院(2015)呼民四初字第00011号一案中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郝俊彪:

本院受理上诉人薛香芬因与被上诉人郝俊彪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2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赵称心、李忠明:

本院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称心、李忠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2021)内01执79号之一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行管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爱琴与被执行人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债务纠纷执行一案,因案外人孙雅莉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谭有贵: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2081号原告田巧英诉被告谭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苏永胜、周银梅: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316号原告辛磊诉被告苏永胜、周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管义国:

本院受理孙恒诉管义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10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包文明: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097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王福顺、张凤霞: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福顺、张凤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166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王连奎、王姝: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连奎、王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2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王胜利: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1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温向东: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温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1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杨宝龙: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宝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9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周莉: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1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周旺: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2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王瑞利: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利孔、曹旭升、王瑞利、赤峰交通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366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科瑞估字【2021】第0185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袁小强:

本院受理朱凤杰申请执行袁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1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闫帅帅:

本院受理闫东辉申请执行闫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0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夏将军:

本院受理郭金虎申请执行夏将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0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闫林娥、李林冲:

本院受理刘洋申请执行闫林娥、李林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1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王荣峰、赵利平、冀二平、梁艳杰:

本院受理刘保功与王荣峰、赵利平、冀二平、梁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27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乔中原:

本院受理原告曹静波诉被告乔中原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乔中原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8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呼和浩特市皓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路金忠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皓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皓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7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樊岳飞:

本院受理原告黄彦婷与被告樊岳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84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内蒙古海跃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落云桥与被告内蒙古海跃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时继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春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继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7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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