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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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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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内蒙古蒙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蒙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1001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

内蒙古天合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宇、陈小伟与被告内蒙古天合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0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

樊志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林诉被告樊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樊志勇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

岑利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蒙大职业培训学校诉被告岑利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09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

李文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波诉被告胡国全、闫慧敏、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文华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

内蒙古甲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小闽诉被告内蒙古甲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甲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5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

樊志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青诉被告樊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樊志勇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李尚槐: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105民初10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陈宜:

本院受理原告郭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内蒙古书菲服装有限公司、陈宜、吴华君撤销工商登记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行初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吴华君:

本院受理原告郭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内蒙古书菲服装有限公司、陈宜、吴华君撤销工商登记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行初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内蒙古书菲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内蒙古书菲服装有限公司、陈宜、吴华君撤销工商登记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行初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李明伟:

本院受理原告褚林利诉李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褚林利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8日起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褚林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张炳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炳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王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根仓、王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内蒙古隆庆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隆庆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执异2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对位于内蒙古隆庆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南路118号17-18层房地产重新进行司法评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董乐乐、宋晓雅、薛菁: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宋晓雅、张佳、王若飞、孔德飞、国星星、董乐乐、彭程、刘强、付晨、贾磊、薛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内01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约谈,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海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28日

马步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马步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28日

郭歆: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郭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28日

王志远、武林霞:

本院受理原告秦建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46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2021)内0123民初4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范志杰:

本院执行申请人陈云鹏与被执行人范志杰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96号之一、(2021)内01执96号之二、限制消费令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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