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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9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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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为经:

本院受理原告王培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薛为经偿还原告王培戎借款7.8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875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崔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崔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海英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4633元(从2011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29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杨晓梅、温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苗三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杨晓梅:

本院受理原告苗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杨晓梅、赵容恺:

本院受理原告苗三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白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温立名诉被告白雄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白雄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温立名劳务费101000元。(详见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劳动人事审判团队(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三号窗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马军、王有梅:

本院受理陈永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6809号之ニ民事裁定书(撤诉)、(2017)内0602民初680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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