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拉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王保贝、王跃平、李拉顺(2021)内0125民初51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拉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光彩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晓明、陈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二连龙铭铁路维修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二连新龙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光彩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二连弘汇冶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宏泰承资源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宏泰林资源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森林木资源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泉德资源有限公司、李晓明、陈彩霞、艾德山、刘致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白金桩: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龙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云兵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全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桂俊: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与被告桂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段瑞军、段玉萍、任喜平、段二柱、段丽芳: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杨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宋秀莲与被告杨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宋秀莲82641.84元;二、驳回原告宋秀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7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杨红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段玉萍、段瑞军、任喜平、段二柱、段丽芳: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王彩霞: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4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张蒙: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李美平、闫北、张振华、郭富红: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四川欧欧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丰:
本院受理原告曹汝君诉被告四川欧欧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玺、刘丰、李川华、杨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宣判后,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