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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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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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强、赵彬杰诉被告李文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模板、吊篮租赁费和货物赔偿款10500元。给付所欠金额月利率2%利息,利息截止至2021年4月7日共计19320元(10500元×0.02元×92个月),本息合计298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唐扎拉根(唐小峰)、陈姑娘(陈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高全喜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唐扎拉根、陈姑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全喜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1625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韦成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信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韦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信欠款7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韦成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李阿斯冷:

本院受理原告赵老虎诉你与韩所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老虎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赵老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贾德军:

本院受理原告周兴利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周兴利欠款29100元。案件受理费52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贾德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孟呼格吉乐图(孟呼和吉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呼格吉乐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欠款本金68020元,利息1244.77元(68020元×0.03%×61个月,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69264.77元;二、被告孟呼格吉乐图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负担958元,由被告孟呼格吉乐图负担153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呼格吉乐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崔洪宝: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洪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000元,支付利息14174.77元【2534元+11191.60元(7000元×2%×79.94个月,2013年12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449.17元 (7000元×15.4%÷12×5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20日)】,本息合计21174.77元;二、被告崔洪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9元,由被告崔洪宝负担32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洪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王德力格尔、白丫头(丫头):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肥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来喜、包国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肥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祁金桩:

本院受理原告芦志成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祁金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芦志成建房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祁金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韩芙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89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吉日嘎拉吐(别名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谢青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霍高泉(又名霍高全):

本院受理原告高晨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霍高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晨光欠款61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霍高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永生(又名赵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闫海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卞满壮: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809号原告邢银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后生育二子,长子现年23周岁,已成年独立生活,次子现年15周岁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李成文、苏雅春(又名苏亚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陈建国煤炭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其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闫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吴泉永: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747号原告刘图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95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2021年2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利息计算;4.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赵连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788号原告何玉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600元,给付利息8856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2021年3月2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0.01元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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