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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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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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喜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喜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董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石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石文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27日

王秉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秉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张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何永丽: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永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孙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丽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唐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瑞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冯国跃: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国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郭海军、胡小欢: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军、胡小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张占龙: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张占龙、李芳荣、刘宝平、常小丽、王海生、邢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陆鹏、赵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薄靖媛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鹏、赵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6585.17元及利息、罚息12610.92元(截至2020年8月21日),剩余利息、复利、罚息:从2020年8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即期内利率按16.8%计算、逾期利率按23.4%计算。二、被告薄靖媛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魏真: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飞与被告魏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3450.46元(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7月21日暂计算至2021年2月23日),并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魏真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李建国、张秀慧: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李建国、张秀慧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国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2月8日的借款本金783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建国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爱家分期业务申请表》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李建国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4494.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内蒙古鄂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鄂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文勇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先明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李丙建:

本院受理原告郑秋娥诉被告李丙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1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马兴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马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对被告马兴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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