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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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祥:

本院受理原告骆秀卿诉你与李海林、崔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骆秀卿不服该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郑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曹喜龙诉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王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朱月忠诉王文俊(2021)内0125民初6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文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刘博(曾用名刘波):

本院受理原告雷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郑晓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聚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7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闫高军、郭秀英、包头市高峰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忆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片儿哥食品有限公司、包头市瑞诚彩印有限公司、内蒙古科乐稀土环保颜料有限责任公司、殷春辉、周少霞、毕建华、毕国华、许贤荣、曹雁芳、柴林、殷霞霞、郝亮、闫高军、郭秀英、包头市高峰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包头市彩红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7民初63号、(2020)内0207民初63号之一、(2020)内0207民初63号之二、(2020)内0207民初6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四份,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2民辖终8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依法向你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王五丫吐: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817号原告齐青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3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闫占忠:

本院在执行屈智与闫占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4执7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占忠位于兴和县利民巷036号的平房及院落,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白云龙(曾用名白建勋):

本院受理孙桂枝、李学忠、王利升、马占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刘连江: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玉荣与被告刘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连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玉荣借款本金15000元;二、驳回原告孙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孙玉荣负担150元,由被告刘连江负担64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包留所: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峰林与被告包留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

[主要内容:一、被告包留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峰林借款本金17500元;二、被告包留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峰林逾期利息11221元[(17500元×6%÷365天×3857天,2010年1月28日至2020年8月20日)+(17500元×3.85%÷365天×68天,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10月28日)];三、驳回原告包峰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峰林负担232元,由被告包留所负担9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付满良:

本院已受理原告于艳菊与被告付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付满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于艳菊借款62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付满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华孟根巴根、何秀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何扎力根白乙拉与被告华孟根巴根、何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华孟根巴根、何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扎力根白乙拉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华孟根巴根、何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扎力根白乙拉利息1387元;三、驳回原告何扎力根白乙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何扎力根白乙拉负担151元,由被告华孟根巴根、何秀兰负担6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赵胡日乐、白桂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富根明与被告赵胡日乐、白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原告富根明与被告赵胡日乐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赵胡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富根明借款本金30000元;三、被告赵胡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富根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700元(30000元×年利率1.5%÷12个月×72个月,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四、驳回原告富根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富根明负担164元,由被告赵胡日乐负担10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包都日根代来、海高娃: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全喜与被告包都日根代来、海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都日根代来、海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全喜借款本金36000元;二、被告包都日根代来、海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全喜利息31830元[(25000元×0.02元÷30天×1579天,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25000元×0.0128元÷30天×101天,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12月1日)+(5000元×0.02元÷30天×1309天,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5000元×0.0128元÷30天×101天,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12月1日)+(6000元×0.02元÷30天×1309天,2018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20日+6000元×0.0128元÷30天×101天,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12月1日)-3466.5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都日根代来、海高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高建英、温海全、狄凤英、徐美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建英、孟贵福、耿勇勇、高建军、温海全、狄凤英、徐美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王波、田耕君:

本院受理原告尤会成与被告王波、田耕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原告尤会成5615.19元;二、被告田耕君对被告王波所负赔偿在2510元内对原告尤会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尤会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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