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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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付恒、武业叶:

本院受理原告曹文明诉被告付恒、武业叶、刘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刘文军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卢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杜登荣、白晶晶、王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登荣、白晶晶、周元、李进军、李焕弟、王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杜光明、杨四娥、化龙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光明、杨四娥、化龙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单跃军、郭爱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单跃军、郭爱青、任福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郭建明、王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利明、潘银连、郭建明、李荣、王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孟五十九、刘小霞、杜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五十九、刘小霞、杜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任小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数刚、任小瑞、刘乐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高向东:

关于刘红成申请执行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高向东(共有人吉木斯)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电厂前街供电宿舍1号楼6层1单元15号的房屋进行网络拍卖。该房屋现评估价格为773587元,一拍起拍价为773587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77000元。现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恢69号拍卖裁定书及上述房产评估报告内新广房估字【2020】第0001号评估报告。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情况请关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网址为:ht t p://s f.t a oba o.com/0471/0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张旭: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诉被告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193.78元,利息24741.66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6年8月15日至2021年1月23日,并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共计60935.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李旺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旺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27日

佟连柱、尹乌云: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蒙龙农机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1)内0502民初2683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蒙龙农机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农机欠款103600元,支付逾期利息26418元,本息合计1300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佟连柱、海宝: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蒙龙农机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1)内0502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蒙龙农机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农机欠款108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7540元,本息合计135540元;2.要求被告海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要求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朱海鹏、韩翠荣: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葛力大: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葛力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27日

范文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范文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27日

付玉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玉江农资经销处与被告付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付玉良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玉江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9865元,支付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的利息20215.35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给付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803元,由被告付玉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代方阁: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玲、高晓玲诉被告代方阁租赁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代方阁公告送达民事保全裁定书副本: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代方阁所有的坐落于东胜区准格尔南路8号街坊6号楼2单元201号房产及仓储室[证号:蒙(2017)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171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抵押、担保、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2.依法查封申请人高晓玲所有的坐落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时达商城5栋1层4A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56.29平米,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369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抵押、担保、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代方阁: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玲、高晓玲诉被告代方阁租赁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代方阁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被告将位于东胜区时代商城4号底商腾空让尽交付于原告;3.请求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1月21日的房屋租金345240元;4.请求被告给付从2021年1月22日至将租赁房屋腾空让尽交付于原告之日止的租金(租金为每日1643.8元);5.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44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韩存良:

本院受理原告裴放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37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子韩璐及韩宇由原告裴放提抚养;3.判决被告韩存良支付2000元/月生活费;4.依法分割车辆(车辆识别代号: LVAV2ABBO CE355897)及银行存款20000元;5.判决被告支付离家出走期间家庭生活费85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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