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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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雷雅鹭(曾用名雷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常在、雷雅鹭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雷雅鹭(曾用名雷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玉伴、雷雅鹭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王维锁:

本院在执行张贵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657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657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0)内0602执6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四)、(2020)内0602执6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123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五)、(2020)内0602执6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冻结你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和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郑福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烨与被告郑福林、额日定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额日定花不服本院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1、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中关于“额日定花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烨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判决内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烨对上诉人额日定花主张债权的全部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都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段玮(又名段伟):

原告李俊葵与被告段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段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俊葵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段玮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任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增荣诉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任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杨增荣借款11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任国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8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耀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7月18日签订的《元恒鑫都房屋认购书》;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预购款3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169200元以及从2020年11月20日至实际返还房屋购房款止的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以及从2020年11月21日至实际返还房屋购房款止,按每天万分之二计算):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李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胡计堂与被告李永飞、内蒙古昌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内0602民初282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556.3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传伤残鉴定结果出具后另行计算第2项相关费用;3、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开庭,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举证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28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鉴定申请书(鉴定事项: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胡计堂因人身健康受损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具体鉴定部位:左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曾英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英英、曾平平、袄要色庆、闫虎林、史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诺敏诉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诺敏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46200元(截至2020年10月10日),并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994元、公告费700元、保全费2870元、保全保险费7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侯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杜秀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康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你民间借贷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0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100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2012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利率计算)。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张振山、巴彦淖尔市亨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林与被告张振山、巴彦淖尔市亨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闫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6民初647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孙晓慧、范国兵: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晓慧、范国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范国兵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0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韩芙荣:

本院受理原告敖喜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刘留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赵俊文: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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