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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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尚燕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

李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光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1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4月23日

田玉玺:

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忠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原忠良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两笔:分别是29784.00元和10000元,合计:39784.00元;2、给付从起诉后按银行现行利率0.005%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王宝泉、孟彬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慧佳装饰材料商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慧佳装饰材料商行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赊购装潢材料款本金22868元,利息12782.72元,本息合计46650.72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28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

王秀春:

本院受理原告洪红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

窦常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车款69215元;2、要求被告自2021年1月1日开始以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利息款,至欠款本息偿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

王晶: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153号原告崔雁玲诉被告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36480元(按月利率2%计算,2016年3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37000元×0.02×52月=38480元-2000元=36480元),本息合计73480元;二、以借款本金3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直至偿还全部借款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格根塔娜(郎格根塔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立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额尔敦图、包淑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满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包六十一、梅花(又名包梅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茂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六十一、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茂林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包六十一、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茂林借款利息2737元,并继续支付从2021年1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3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六十一、梅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

包飞翔、包喜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雁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常林、包喜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雁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白福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喜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和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尹永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师广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张淑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369号原告何布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孟旭明:

本院受理原告师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高银山(又名高毛山):

本院受理原告林立军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谢布仁额:

本院受理原告包代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包代小与被告谢布仁额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包代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吴英:

本院受理原告温八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赵八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吴白音宝力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赵八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吴白音宝力高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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