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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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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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双锋: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君亮、耿双锋、张艮虎、刘果叶、张石英、张艮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柴文魁:

本院受理原告张来根、白全亮、王海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连凯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邓丽军: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4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邓丽军: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4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冯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杜双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苗福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玉江农资经销处与被告苗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苗福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玉江农资经销处欠款5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苗福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蔡福浩: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内蒙古昌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文杰、原审被告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蔡福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5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云力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陆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3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张海亮、刘秀连: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文强被上诉人张海亮、刘秀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2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呼和浩特市京华三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三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晓晖: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贾玉祥、贾怀民、贾俊英与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刘治江,一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三和大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江三和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大江三和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张喜忠:

本院受理原告布凤荣与被告张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陈守仁: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巨京与陈守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何金忠: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8)北国仲字第508-K8001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约谈,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兴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李维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永泰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兴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李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48号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侍进元:

本院在执行李爱梅申请执行侍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侍进元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永进-煤建的商铺一套(房权证号:磴房字第9989号)予以评估。现公告向你送达上述评估公司作出(巴彦淖尔市)内科瑞(2021)(估)字第0202-001-011号涉执房地产司法处置评估报告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上述商铺的评估总值为17897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郝云、葛俊义: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云、聂俊英、聂拴狮、郝世云、葛俊义、鄂尔多斯市金泰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41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王玲霞: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刚荣、王玲霞、白彦彪、鄂尔多斯市源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42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王德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480号原告萨仁格日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包通拉嘎: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85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31000元(50000元×0.02元×31个月,从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2月13日);3.要求二被告支付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2021年2月14日直至借款还清期间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10时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吴马连: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044号原告科左中旗李师傅大理石加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010元及支付利息6010元(6010元×2%×50个月,2016年12月30日至2021年2月28日),本息合计12020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本金60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1年3月1日直至借款还清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11时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包斯琴、海波亮: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06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32000元(50000元×0.02元×32个月,从2018年6月19日至2021年2月19日);3.要求二被告支付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2021年2月20日直至借款还清期间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10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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