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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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贵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海燕因与被上诉人谢祥明、曹正启、原审被告王贵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5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刘红军、梁宝麟、李红波:

云军军、李明、贺喜格图、朱平进、苏雅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20年7月9日将该案责令退赔被害人及罚金刑部分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部分案款,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办理领取案款相关手续,逾期办理,本院将对该部分案款在公证处予以提存。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李忠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北仲裁字(2019)G字第279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约谈,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董宇: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张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军诉被告张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刘广和:

本院受理原告罗秀兰诉被告刘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6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王怀义: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荣诉被告王怀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

刘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狄长志诉被告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狄长志借款本金170000元。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李成军、包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施三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供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于铁龙、何秀兰: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06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46800元(60000元×0.02元×39个月,从2017年11月11日至2021年2月11日);3.要求二被告支付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2021年2月12日直至借款还清期间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敖柒拾叁、何双金: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07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31000元(50000元×0.02元×31个月,从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2月13日);3.要求二被告支付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2021年2月14日直至借款还清期间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

田敖特根: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541号原告何金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500元及逾期利息6517元,本息合计13017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本金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3月16日直至借款还清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包敖力格勒、戴小领(又名小玲):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588号原告刘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48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2896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1年1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的利息计算;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胡月明珠、田呼斯楞: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589号原告刘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5400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1年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的利息计算;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

永鸽(又名永额):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649号原告刘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6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3764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1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的利息计算;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

包春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388号原告吴宝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杨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宋秀莲与被告杨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宋秀莲82641.84元;二、驳回原告宋秀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7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杨红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李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萨仁图雅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双乾投资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李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8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内蒙古创世达商业建设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牧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1执异677号执行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内执复47号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1执异677号异议裁定;二、发回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李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姜悦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杜举元:

本院受理原告尹登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5000元(壹拾叁万伍千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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