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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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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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森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王森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曹来顺: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青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利润1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朱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巧生、程敏诉被告李志强、王义、朱军、袁志国、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志强、王义、朱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刘巧生、程敏劳务费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为止)。二、驳回刘巧生、程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9元,由被告李志强、王义、朱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

刘振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李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违约金10个月按每月加收200元计为2000元,共计26000元(利息暂从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3日借款10个月,利息为4000元,此后利息计算至付清本金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崔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李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连诉被告李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27万元借款本金、以及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包括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6692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李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祁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公告费、诉讼费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海川明全物流有限公司、马齐全、郭二明、鄂尔多斯市海纳百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通知以下事项:我院对被执行人马齐全所持有的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0.0375%股份经过了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购买导致流拍,后我院于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3月11日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11199.5元为保留价对上述股份进行了变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申请以物抵债,逾期即视为放弃对上述股份的执行,我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王建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贤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案外人)张瑛南提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两份,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瑛南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将执行裁定书第一页案号:“(2020)内0602执异18号”,补正为“(2021)内0602执异18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外人张瑛南的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 1、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撒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异18号的执行裁定书;2、停止执行案外复议人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7号街坊天骄小区12-1-401(产权证号104397号)房产;3、依法确认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7号街坊天骄小区12-1-401复议申请人张瑛南所有;4、所有诉讼费用由杨志贤、王建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内蒙古正诺煤炭有限公司、邱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正诺煤炭有限公司、邱平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正诺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费221085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210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邱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6.28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石二勇:

本院受理申请人吕风女与被申请人石二勇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石二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3号楼302室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2732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鄂尔多斯市鑫创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正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广诉鄂尔多斯市鑫创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正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杜二飞、王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购买中石油充值卡协议书》;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购货款172.25万元,并承担113.4万元违约金,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韩殿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和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办理魏争胜申请你们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和商贸有限公司在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39238.33元、在内蒙古碧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17374.5元、在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锦绣山莊二期项目债权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王建平、李树林:

本院在执行侯兰根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李树林债务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王建平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第三居委住宅的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0091号评估报告;李树林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和泰家苑小区2号楼2单元904号房屋的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0090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白金鑫:

本院在执行李斌申请执行白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委托乌海市中欣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被执行人白金鑫所有的2012款东风本田艾力绅商务车一辆(车牌号蒙LES202)予以评估。现公告向你送达乌海市中欣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作出的内乌中欣评【2021】21号资产评估报告和本院作出的告知通知书,车辆评估价值为113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上述车辆的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康富与内蒙古万里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俊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回执字第7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及(2020)内0103执恢672号裁定书内容为: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一、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呈祥路西公园路东可可花园B区10号商业楼1层-1036号的房屋,建筑面积88.39平方米。二、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呈祥路西公园路东可可花园B区10号商业楼1层-1037号的房屋,建筑面积72.19平方米。三、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呈祥路西公园路东可可花园B区12号楼3单元4层-402号房屋,建筑面积86.79平方米。四、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呈祥路西公园路东可可花园B区12号楼4单元3层-30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86.79平方米。五、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呈祥路西公园路东可可花园B区12号楼4单元3层-302号的房屋,建筑面积86.79平方米。六、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呈祥路西公园路东可可花园B区12号楼4单元4层-40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86.79平方米。七、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呈祥路西公园路东可可花园B区12号楼4单元4层-402号的房屋,建筑面积86.79平方米。八、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呈祥路西公园路东可可花园B区9号楼7单元3层-302号的房屋,建筑面积94.29平方米。九、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呈祥路西公园路东可可花园B区9号楼7单元4层-40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94.29平方米。十、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呈祥路西公园路东可可花园B区9号楼7单元5层-50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94.29平方米。十一、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呈祥路西公园路东可可花园B区9号楼7单元6层-60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94.29平方米。十二、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呈祥路西公园路东可可花园B区9号楼7单元6层-602号的房屋,建筑面积94.29平方米。十三、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呈祥路西公园路东可可花园B区12号楼2层-109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39.46平方米。十四、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呈祥路西公园路东可可花园B区12号楼2层-1010号的房屋,建筑面积93.06平方米。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刘宇舟到本院执行局426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指定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陈子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鞠树军、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臧瑞杰、陈子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民终1240号],现依法向陈子峰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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