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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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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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贵锁、王斌:

本院已受理邓俊林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执1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邓俊林偿还借款68500元。(2)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263元,申请执行费946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侯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侯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赵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郭存武:

本院受理原告刘全喜诉被告陈林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赵广义:

本院受理原告苏庆丰与被告赵广义、第三人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广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苏庆丰购房款人民币143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4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3元(原告苏庆丰已经预交),由被告赵广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田雨雨

原告呼静与被告田雨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田雨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呼静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田雨雨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东胜区李巧梅壁纸经销店(经营者:李巧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澳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胜区李巧梅壁纸经销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的《壁布销售合同》;二、被告东胜区李巧梅壁纸经销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澳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5302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负担742元,原告负担31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杨建:

本院在办理杨凯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建名下位于东胜区华宇名门小区4号楼1单元1607房产室(产权证号:蒙2021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11778),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保全期间,对担保人杨有才(身份证号:152701194906255112)名下位于东胜区松山路2号街坊岚馨苑小区12号楼1单元401室(产权证号:蒙2018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12454)依法予以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白丽萍、杨玉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林宗与被执行人白丽萍、杨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白丽萍在中国建设银行所设立的工资账户(账号:6214670460000161717)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内0602执恢231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领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生活费(逾期则将生活费作为欠款由申请执行人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2017)内0602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生活费领取通知(生活费领取标准暂定为每人1360元/月)一次性告知白丽萍,不再另行发出公告予以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田志刚、梁雪:

本院在葛宇红与执行人田志刚、梁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9)内0602执恢162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田志刚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17楼2单元103室房产一处。二、(2019)内0602执恢162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田志刚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17号楼2单元103室房产一处。三、被执行人田志刚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17号楼2单元103室房产一处的内蒙古民正估字(2021)第0035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郝东林:

斯琴高娃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24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斯琴高娃给付代偿款228699.3元及案件受理费236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36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已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李奎、谯小玉:

本院受理原告贾瑞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22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奎、谯小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贾瑞峰2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按起诉时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李奎、谯小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贾瑞峰3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按起诉时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33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奎、谯小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张天河: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22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天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志平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34640元。案件受理费6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天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张志恒、周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郭子义、郭婷、杨月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221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志恒、周利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郭子义、郭婷、杨月英7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按起诉时(2020年4月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05%)计付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9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志恒、周利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张建刚、史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221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建刚、史雪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李燕茹33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按起诉时(2020年1月13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15%)计付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建刚、史雪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菅福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菅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刘佳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佳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魏月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兵、张国印、魏月霞、杨二由、王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张花花、郑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花花、郑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徐蒙:

本院受理高改过申请执行徐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06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徐蒙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蒙吉利小区8号楼4单元4层东户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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