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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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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春明、王德茂、赵美英、张米柱: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韩根小:

本院受理宦鲜花、徐永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杨子宜、武水荣:

本院受理原告底瑞斌诉杨子宜、武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所借款15万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所借款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计息,从2016年1月19日开始计算至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0日

王霞、郭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朱海鹛、韩翠荣: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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