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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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何秀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4月20日

王军、张果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军、张果利(2021)内0125民初64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军、张果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吉色布都: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子诉吉色布都(2021)内0125民初599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吉色布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张振山: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建丰农资服务部与被告张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1)内0826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王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1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4月20日

包头市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艳霞、王飞: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599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包头市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艳霞、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黄晓东: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60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诉黄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王瑞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0924民初1332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因不服本判决,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张卫卫:

本院在执行段永玲与张卫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郭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兴和县恒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0924民初1201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王栋禹:

本院在执行卢金喜与王栋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陈标、陈海龙: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924号原告马来喜诉你们与四子王旗察干辅鲁硅石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郭玉普: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呼和浩特市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邬立民、邢恃、乔爱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再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曹雅鸿:

本院受理原告焦春勇与被告曹雅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韩增强:

本院受理原告樊树广、邢金莲、张福荣诉被告韩增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张炳义: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臣诉被告郭林平、张炳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炳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玉臣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息8000元及逾期利息8736元,合计116736元;二、驳回原告孙玉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4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张炳义负担3135元,原告孙玉臣负担35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索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弛冠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索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弛冠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5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李引弟(别名李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蒙辉百货超市诉被告李引弟(别名李美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引弟(别名李美丽)于本判决生效5日内偿还原告新城区蒙辉百货超市不当得利6811.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引弟(别名李美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包百岁、袁晓霞、风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耀武、刘玉花与被告包百岁、袁晓霞、风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耀武、刘玉花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财产损失鉴定,本院已受理该鉴定申请。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鉴定质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民一庭第二团队417办公室对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检材进行质证程序,逾期不至将视为放弃鉴定质证的权利。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鼎新业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庆诉被告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鼎新业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刘燕鸿: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刘燕鸿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燕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法律服务所偿还代理费12654.11元;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法律服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候补堂:

关于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青沄、刘尚珍、候补堂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证执字第308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吕青沄、刘尚珍、候补堂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候补堂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东路内蒙古新型建材厂办公楼3层10号的房屋,依法对此房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482936元,并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过公开拍卖一拍二拍无人竞买,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以二拍流拍价1079500元,接收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东路内蒙古新型建材厂办公楼3层10号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作出(2020)内0102执恢5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解除候补堂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东路内蒙古新型建材厂办公楼3层10号房屋过户手续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候补堂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东路内蒙古新型建材厂办公楼3层10号的房屋,以二拍流拍价1079500元,交付给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顶案款。三、当事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1(执行局)领取,逾期不取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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