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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5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0

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物业费用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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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郝治国)一般情况下,业主与物业公司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后,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却有可能成为业主少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8、2019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354元。被告李某拒交物业费,其理由有:小区楼道的灯、楼梯的扶手、井盖损坏物业不维修,因落水管破损损坏了被告窗台上的电脑,外面楼梯顶子掉了打坏被告的电动车以及卫生打扫不到位等等。同时,被告为了证明其主张,还向法庭提供部分图片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有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原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瑕疵,原告应减少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并综合本案实际酌情减少原告诉请物业费的1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2018、2019年度物业费1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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