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常在:
本院受理原告赵栓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白斯古愣(白艾斯古愣):
本院受理原告翟平诉你与巴图莫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洪世勇:
本院受理原告孟晶诉洪世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栗建芬: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任凯光诉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8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刘喜乐:
本院受理的李双林与刘喜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喜乐向原告李双林支付欠款人民币2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喜乐向原告李双林支付利息,以人民币2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双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君诉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姚君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以6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姚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张炳义: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臣诉被告张寿平、郭林平、张炳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炳义、张寿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玉臣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8652元,合计108652元;二、被告张炳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玉臣借款利息1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018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张炳义、张寿平负担3173元,原告负担34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董俊光: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英诉被告董俊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