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4月16日
贾永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4月16日
李丽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丽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1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4月16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霍俊慧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霍俊慧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该
利息分两部分计算: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58219元;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霍俊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94元,保全费336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跃兵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跃兵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自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153000元(已扣除给付的3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9660元,保全费3450元以及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东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李东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李东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冯亮、王换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来恩与被上诉人冯春悦、冯亮、王换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1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王乐乐: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蒙广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桂香、李领、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邵建标、李小清、王乐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2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张红艳:
本院执行申请人珠海横琴瑞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艳、崔利全、大连科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81号之一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博洋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98号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爱琴与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刘瑞兰、吴蕾、杨帆远、郭超、颜铭辉、颜兴宝、姚辉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异99、100、101、102、103、104、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蒙苑M Y广场C座A栋11层1101、1102、1104号;C座A栋19层1917、1918号;C座A栋20层2016、2017、2018、2019号;C座57号楼2810、2910、2911、2912号;C座财富公馆56号A栋17层2015A、2015B号;C座56号楼21层2419、2410号,18层2110号;财富公馆57号楼(B栋)26层2919号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张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