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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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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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455号原告郭静敏诉被告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潘齐:

本院受理刘晨旭诉潘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袁志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雪峰诉被告袁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95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张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绿地集团呼和浩特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77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吴楠: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辉诉被告吴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27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郭忠:

本院受理原告刘秉利诉被告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915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腾飞:

本院受理王宏义诉腾飞、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庞威用:

本院受理孙庆恒诉庞威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韩志国:

本院受理张金斗诉韩志国、呼和浩特市宇翔出租车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张赟哲、杨松松:

本院受理孙淑梅诉张赟哲、杨松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冀太平、乌海市建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

本院受理李丽与冀太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401号之三拍卖裁定书,拍卖冀太平在乌海市建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乌海市建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总额17000万元,其中冀太平持有12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0588%,故确定持股比例为7.0588%),乌海市建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因你们是该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告期满后次日起未与本院联系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苏东、刘海军:

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申请执行苏东、刘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10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21】第0120号评估报告及(2021)内0105执恢35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刘海军所有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南路保全庄农产品批发市场2号商务楼12套商业房地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张虎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兰峰诉被告张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虎俊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15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黄浩楠:

本院受理李维忠申请执行黄浩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7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乔心爱、赛罕区心爱诱惑味蕾餐饮店:

本院受理齐海涛申请执行乔心爱、赛罕区心爱诱惑味蕾餐饮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8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乔心爱、赛罕区心爱诱惑味蕾餐饮店:

本院受理马满元申请执行乔心爱、赛罕区心爱诱惑味蕾餐饮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8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荣耀兴、土默特左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审异议人荣耀兴与原审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建宇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执行人土默特左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执行人丁飞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由本院再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周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隆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周龙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58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龙登记在第三人王宁名下位于康巴什新区阿勒腾席热镇滨湖路水岸新城涵园6幢(座)1单元2002号(初始证号: 131052031278)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白海龙、辛月:

原告高树平与被告白海龙、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高树平借款51000元及利息(2020年4月24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51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6%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被告白海龙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布仁道特胡:

原告丁付兵与被告布仁道特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布仁道特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丁付兵借款18000元及利息(2020年5月9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布仁道特胡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范建中:

本院在办理刘建华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一、依法冻结范建中在中国农业银行369000元(账号: 6230523070005496078),查封期限为1年;二、保全期间,对申请人刘建华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北路12号街坊东楼底商3号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字第17317号),依法予以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吕伊斌:

本院审理的原告白文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吕伊斌偿还原告白文选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支付,从2011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按2%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照银行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但最高不得超过月利率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19768元由被告吕伊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鄂尔多斯市嘉盛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嘉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变更原告的企业联络员信息;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产生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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