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所需管材需从原告指定厂家联塑公司进货。原被告和联塑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原告受被告委托代被告支付材料款给联塑公司,然后原告从支付被告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材料款。2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应付工程款后,联塑公司向原告发函,请求原告确认被告材料款尚有327329.51元未付。三方就该笔材料款的承担主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联塑公司将原、被告公司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全部应付工程款,原告有权据此要求被告从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返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27329.51元。
本案公正高效审结,对打造包头一流营商环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让外地企业充分感受到了包头法治环境的公开、透明、公正、专业。对今后优化招商引资、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