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德、刘改玲、梁志孝、陈凤英、谢录清、仲加录、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明德、刘改玲、梁志孝、陈凤英、谢录清、仲加录、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张德辉:
本院受理原告郭天胜诉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付永胜、被告张德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书强诉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5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书强借款本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徐书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228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王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钟继明、李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羊换与被告钟继明、李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内蒙古蒙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贾文斌与被告张永强、内蒙古蒙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合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内蒙古分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巴电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马瑞强、贺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仲加录、王敏、曹明德、刘改玲、梁志孝、陈凤英、谢录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仲加录、王敏、曹明德、刘改玲、梁志孝、陈凤英、谢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梁志孝、陈凤英、曹明德、刘改玲、谢录清、仲加录、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志孝、陈凤英、曹明德、刘改玲、谢录清、仲加录、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杨成飞、卢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领、段玉林、胡桂梅、杨成飞、卢秀梅、段建卫、刘乐、杨昕、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杨成飞、卢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玉林、胡桂梅、杨成飞、卢秀梅、杨领、段建卫、刘乐、杨昕、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杨成飞、卢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成飞、卢秀梅、段玉林、胡桂梅、杨领、段建卫、刘乐、杨昕、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谢录清、曹明德、刘改玲、梁志孝、陈凤英、仲加录、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录清、曹明德、刘改玲、梁志孝、陈凤英、仲加录、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李荣:
本院受理原告赵灵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赵健:
本院受理原告赵灵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王燕燕、臧瑞文、陈永亮: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5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王燕燕、臧瑞文、陈永亮、内蒙古平安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207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王俊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