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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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峰诉你、王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峰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宏伟、王景海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23600元,合计43600元,另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吴金海: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49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菊红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92元,支付利息8134.01元,本息合计22226.01元;2、要求被告从2021年3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3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杨金才、郭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尚美凤、杜金龙等37人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张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强诉被告张海平、刘霞(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楼1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刘永胜、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文渊与被申请人刘永胜、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保字第11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依法续行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24号房产(产权证号:109030902248号)、鄂尔多斯市杭锦南路1号街坊房产(产权证号:10903090226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24号金融保险用地(土地证号:内蒙古国用2009第007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房屋权属变更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诉讼保全期间,对李文渊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铜川镇苏勒德大街68号捷通机电城B区5号楼-1层-101房产[产权证号:蒙(2017)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1668号]停止办理抵押、担保、权属变更等手续;三、解除担保人鄂尔多斯市捷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铜川镇苏勒德大街68号捷通机电城B区6号楼1层101号[产权证号:蒙(2017)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7235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胡飞: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武杨与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88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提取)、限制消费令。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乔晓东: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俊申请执行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执515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发出通知之日起,本院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王永昌:

本院审理的原告范小强诉王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王永昌下落不明,现依法向王永昌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永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范小强混凝土款8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永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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