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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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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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力格图、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侯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赵灵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李永刚、孟新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春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董学良: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王德茂:

本院受理原告徐海龙诉被告王德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告知原合议庭成员董丽芳、张风、刘兰柱现变更为董丽芳、张美珍、云花尔。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马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文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再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云鑫、郭二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柯芳与被上诉人郎程、云鑫、郭二文、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案号为(2021)内01民终1139号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单林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华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单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闫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闫平案号为(2021)内01民终1129号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王锁柱: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永宽诉你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本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刘彬瑞对内蒙古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请你(你单位)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清算组(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领海大厦B座7层;联系人:秦新民;联系电话:0471-3396560手机13947154935)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内蒙古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内蒙古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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