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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牟思宇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牟思宇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金宝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车欠款25149元,并给付利息款23418.75元,(25149元×2%×44个月+25149元×1.28%×4个月),合计48567.75元;二、要求被告自2020年12月26日开始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25149元为基数)给付原告利息款,至欠款本息还清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刘俊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国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白国庆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二、要求被告给付利息38424元[计算方式(60000×2%×28.5月)(2018年3月22日至2021年1月22日)];三、要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按本金60000元,月利率按1.28%计算;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刘福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兴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兴福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并给付利息24500元(5000元+25000元×2%×29个月),以上合计49500元;二、要求被告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以25000元为基数)给付原告利息款,至欠款偿清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高金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金铎、王晓利、郝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丁浩、王婧: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丁浩、王婧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呼蒙证执字第107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浩、王婧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金翡丽广场综合楼25层C座2504号房屋的产权手续。本案即将进入评估阶段,现腾空此房屋,并依法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45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腾房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杨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云之涞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8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杨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云之涞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8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阿拉腾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被告阿拉腾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大写:玖万贰仟贰佰柒拾肆元整(小写:9227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截止到起诉之日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潘姝君:

本院受理原告曹利虎诉被告潘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四十四万三千一百二十六点五六元(443126.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

原告巴彦淖尔市爱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秀琳、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爱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黄河: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其其格诉被告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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