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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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宁诉被告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陈有科:

本院受理原告贾海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有科给付贾海明吊车租赁费27500元,并自2019年12月30周起以欠款数275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贾海明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7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陈有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刘永俊、王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永俊、王海霞(2021)内0125民初33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永俊、王海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胡松义:

本院受理李强诉马志毅、侯炜、胡松义、呼市恒昌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0)内01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侯炜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孙兰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孙兰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种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吕敏、姜永杰: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晓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敏偿还原告王晓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给付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给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但最高不得超过月利率2%);二、驳回原告王晓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60元由被告王晓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菅凤龙、岳刚、菅海艳、薛尚雄: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菅凤龙、岳刚、菅海艳、薛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菅凤龙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岳刚、菅海艳、薛尚雄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郭荣、郭瑞、侯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内0602民初687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1、申请人民法院将民事起诉状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郭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民事起诉状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郭荣向原告偿还从2010年7月29日到起诉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01583.33元(年利率6%,本金为50万元).3、民事起诉状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郭荣向原告偿还500000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4、增加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郭瑞、侯鹏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庭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崔文秀:

本院在执行尚会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411号执行裁定书(过户),本院依法将你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中。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邱丽军:

本院在办理贾四小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109号民事裁定书,一、依法查封邱丽军名下位于东胜区万成广场沃热路西规划路南2号楼一单元601号房产(合同编号:2012-0005402),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保全期间,对申请人贾四小名下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3号街坊16号楼1单元502号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6376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蒙KYK178),依法予以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王晔君:

本院在办理刘东祥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晔君名下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25号街坊6号楼7单元411房屋(产权证号:26164),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冯耀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虎诉白万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冯耀春立即偿还壹佰陆拾万元整(¥160万元)的购车款;2.请求判令被告白万生承担担保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承担未按照合同履约的时间至还款时的时间段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侯斌:

本院受理原告蒋海敏诉被告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侯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定期利息四倍支付利息,本息共计108450.72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侯斌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王春来、鄂尔多斯市福元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平申请执行王春来、鄂尔多斯市福元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3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春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执恢1811号执行案件(王春来申请执行高伟、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件款).(2019)内0602执恢23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春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执恢1811号执行案件(王春来申请执行高伟、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件款1431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1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包海玲、于占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52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景芬申请执行包海玲、于占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执14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包海玲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商贸楼一楼五号精品屋对面的摊位,查封日期2021年3月28日,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胡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新蕾电动车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新蕾电动车店欠款本金4200元,利息4468.80元,本息合计8668.8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海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王三飞、鄂尔多斯市紫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折清鱼与被告张斌、张帆、杨新存、王三飞、鄂尔多斯市紫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折清鱼偿还借款本金92939.76元及从2014年10月14日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折清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688元,由被告张斌负担4618元,由原告折清鱼负担40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费交纳账号: 053891010400140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唐七十三、相桂环: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连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7400元(5000元×0.02元元×74个月,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21年2月23日),本息合计124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内蒙古展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皮长群、邓文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展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皮长群、邓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乔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赵平平与被告乔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魏振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虎珍与被告张秀云、魏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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