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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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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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朝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海木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包艳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梅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王梅花与被告包艳军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王梅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赵慧新: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128号原告布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白文龙: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865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白文龙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8922.9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19日)本息合计:48922.96元;2.要求被告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从2021年2月1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刘海军: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234号原告孙龙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刘芽棋(2011年7月6日出生)现已9周岁,要求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王兴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279号原告刘林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1、位于市场区商贸楼,房产证号:舍房权证2007字第3563号砖混结构商业房,房屋面积44.53平方米。2、位于舍伯吐镇日新花园五号楼2单元502室砖混结构住宅楼,房屋面积93.55平方米);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赵清明: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022号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利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本金9920元及约定利息8531.20元,本金加利息合计18451.20元;2.要求被告以9920元为基数以月息2分计息,从2020年7月21日至此笔欠款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关嘎达: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178号原告正月(懂正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王玉磊: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187号原告吴玉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840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3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张曙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鹏飞与被告张曙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张曙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日旭与被告张曙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李红伟、尹俊莲:

本院受理原告贾兰根诉李红伟、尹俊莲、(2021)内0125民初5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红伟、尹俊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董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贵武农丰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贵武农丰商店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化肥款4000元,利息4500元,合计85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岳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金晓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岳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金晓明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岳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金晓明借款利息3198元。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岳海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王敖特根(又名敖特根):

本院受理原告包东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敖特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东胜借款本金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敖特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鄂尔多斯市伊盟望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鑫申请执行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4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停止经营、公司住所地无人看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恢8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结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已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没收的款物中提取共计121058.30元,现向你公司告知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鑫支付119367.3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1691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王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屈乐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屈乐金借款4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李国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毛毛门业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国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毛毛门业店欠款6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齐金壮(齐壮沙):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阿拉坦敖其尔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建房款本金62600元及利息51932.96元[46324(62600元×0.02元×37个月,2017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5608.96元(62600元×0.0128元×7个月,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3月21日)],本息合计114532.96元;2.要求被告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以本金62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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