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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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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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业、吴建平:

本院受理贾红伟申请执行张建业、吴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122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科瑞估字【2021】第0184号评估报告和(2020)内0105执11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建业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路14号院内蒙网围栏公司宿舍楼3层3单元5号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内蒙古绿意菡环境生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有良申请执行内蒙古绿意菡环境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王春雨:

本院受理雷进富申请执行王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孟永根:

本院受理胡海峰申请执行孟永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安强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1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邓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蒙大职业培训学校申请执行邓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0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内蒙古旭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换云:

本院受理郑权申请执行内蒙古旭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换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998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旭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换云的存款1853619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华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109南三街捷通机电城A区A4号楼1至2层1028号、1040号、1041号、1042号、1043号及A区A5号楼3层309号、3022号、3023号、3024号、3031号、3030号、3029号、3032号、3021号、3020号、3019号、3018号、3012号、3011号、301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张碧宇:

本院受理张俊林申请执行张碧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2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赵鸿义、张丽芳: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千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鸿义、张丽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乔建军: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集贤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乔建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3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李文明、宁新立、内蒙古杰恩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索也军申请执行李文明、宁新立、内蒙古杰恩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图南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图南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张月贵: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集贤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张月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3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马安民: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集贤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马安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3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杨志国、卜林林:

本院受理银强申请执行杨志国、卜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3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王伟玲:

本院受理和家会申请执行王伟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3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郑炜: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全颖诉被告郑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全颖对本院(2020)内0105民初835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乌兰察布市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江诉被告赵哲霖、乌兰察布市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赵连胜、察哈尔右翼后旗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157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范宾: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范宾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韩鹏: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韩鹏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李国印、英春: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诉被告李国印、英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李国印、英春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7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牛素娟: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诉被告牛素娟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牛素娟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潘玉坤: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诉被告潘玉坤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潘玉坤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宿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利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新吉力胡: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诉被告新吉力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新吉力胡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邢继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邢继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邢继明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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