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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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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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

本院受理原告臧祥龙与被告刘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祥龙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臧祥龙撤回起诉处理,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3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克里木: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王洪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1)内0502民初1734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被告偿还逾期贷款7196.19元,利息423.1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6日为止,实际支付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被告偿还的逾期贷款4793.49元,并给付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息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总计:13912.81元4.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黄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永亮、第三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星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为垫付的人工费2402950元,并承担自立案之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贾俊高:

本院受理原告妥志坚与被告贾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梁二兰:

本院受理张锦与被告梁二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潘齐:

本院受理刘晨旭诉潘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张瑞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存福、郭红莉、张瑞瑞、李改青、李敏、内蒙古桔子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1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卢学忠与被告范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郝树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邱玉成、郝树林、郝志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刘姝红:

本院受理原告常秉文与被告刘姝红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陈晓龙、吴洁: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润桃、尹连奎、杨艳霞、陈晓龙、周利、安瑞林、刘团员、邢丑龙、陈恩枝、吴洁、王文俊、周转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晓龙、吴洁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00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刘体俊、党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利、安瑞林、徐玉白、尹连奎、杨秀秀、张杏枝、田四青、邢丑龙、党利利、刘体俊、杨艳霞、陈恩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体俊、党利利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99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段新生:

本院受理原告云秀英诉被告段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0088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张永昇、杨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骆广梁、郑晓蕾诉被告张永昇、杨晓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68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呼和浩特市于鸣德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于鸣德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苏平: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汇德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鑫坪建材有限公司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2508号、(2017)内0105执2509号]案件中,利害关系人张少巍向本院请求依法撤销(2017)内0105执2508号《限制高消费令》和(2017)内0105执2509号《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内0105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徐继昌: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秀燕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靳忠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陈姜维: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贵明诉被告陈姜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姜维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18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李加林: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16号原告包峰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元,利息4275元(9000元×0.0125元×38个月,2017年12月25日至2021年2月25日),本息合计132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韩清利:

本院受理原告黄桂明诉被告韩清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高洪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大街杨洋商行诉被告高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李凤宝:

本院受理原告陆艳秋诉被告李凤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89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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