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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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吉林省富翔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吉林省富翔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辽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7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青泉: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李秋林:

本院受理原告罗景龙诉被告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李贵:

本院受理原告白长明诉被告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王彦国:

本院受理原告邵伟诉被告王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吴阿古达木:

本院受理原告路新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入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内蒙古汉八鲁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熙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内蒙古汉八鲁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熙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债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内蒙古熙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润宇国际家居中心F号楼201、203、204、205、207、208、209、2010、2011、2012、2015、2019、

2020、2026号房产经过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及变卖程序,均已流拍,现申请人提交以物抵债申请,特此公告送达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上述房产以流拍价格13739862元抵顶被执行人内蒙古汉八鲁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熙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并将上述房产交付到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名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李华、范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乌云高娃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乌云高娃、范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2571.0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为99396.48元(截止到2020年8月21日),剩余逾期利息从2020年8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20.4%计收;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华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孟文枝、康瑞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康瑞波、贺统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瑞生、孟文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预期利息12540.77元(截止到2020年6月21日),剩余逾期利息从2020年6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利率按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17.1%计收;二、被告贺统、康瑞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吴永强、梁晓玉:

本院受理原告何小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王元达: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春明、叶美丽、尤春荣、张翠英、丁永生、刘凤莲、马维云、张翠兰、马玉祥、马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377号】,本院经开庭审理,现依职权追加你为本案共同被告,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377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王元达: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维云、张翠兰、郭春明、叶美丽、尤春荣、张翠英、丁永生、刘凤莲、马玉祥、马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379号】,本院经开庭审理,现依职权追加你为本案共同被告,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37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王元达: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尤春荣、张翠英、丁永生、刘凤莲、郭春明、叶美丽、马维云、张翠兰、马玉祥、马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376号】,本院经开庭审理,现依职权追加你为本案共同被告,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37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邓春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子双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依法判令婚生女王淑欣(8周岁)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婚生女抚养费每月700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王立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电福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整,利息15000元整,共计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董绪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淑芹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给付利息14436元,本息合计:38436元;2、自2021年2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包石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连栋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利息21296元,本息合计:31296元;2、自2021年1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钱火军、檀敏:

徐树堂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24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3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徐树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共计1607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11元。到期扔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另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47号徐树堂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划拨用)。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王华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1号原告崔根艳与被告王华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内052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崔根艳与被告王华莉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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