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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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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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美君:

本院受理申请人徐青贵与被执行人胡美君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执行异议申请人王轶卓、李存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也可以本人到本院725办公室领取纸质文书。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房风青、张喜凤、张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房风青、张喜凤、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吴花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庞凤云、吴花花、曹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包头市大地创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胜利与被告包头市大地创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袁重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重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赵桂云,刘佳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桂云,刘佳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杨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瑞军、孟贵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2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寇美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寇军军、孟贵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2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代月宽、刘润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代月宽、刘润梅、代英宽、王根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柴建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柴建林、白燕青、王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周文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云、李枫、高心宽、周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冯慧、孙慧慧、冯满仓、郭三薄:

本院受理原告全海燕诉被告冯慧、孙慧慧、冯满仓、郭三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冯慧、孙慧慧、冯满仓、郭三薄:

本院受理原告全二凤诉被告冯慧、孙慧慧、冯满仓、郭三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刘彩英、张毅: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万诉被告刘彩英、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乔凤凰、刘云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乔凤凰、胡四四、刘云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杜来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来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秦瑞岗、郭成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瑞岗、郭成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武福全、董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福全、董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王亮: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右旗海子乡天富农机具门市部诉被告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王文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喜生、安美仙、张敏、王文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檀敏、钱火军:

阿拉腾布拉格申请执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24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款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结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人阿拉腾布拉格办理鄂托克旗乌兰镇二居委阿尔巴斯街西布日都路南凯奥家园住宅小区5号楼1单元201室(产权证号:蒙房权证鄂托克旗字第132021101070)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已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陈文贵: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文与被告陈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刘雁威:

本院受理原告胡林高诉你、辛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6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孙继祯(又名孙国栓):

本院受理原告魏海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

娜仁花、苏力格、格希格都林、额定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娜仁花、苏力格、格希格都林、额定其木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古其图、娜仁花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0.7万元及利息99360元(以欠款本金20.7万元为准,从2011年3月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古其图、娜仁花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20.7万元为准,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古其图、娜仁花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210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古其图、娜仁花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追加被告申请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李安刚:

本院立案执行的宋国山与李安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28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财付通账户内存款2843.68元、查封蒙K66727车辆两年,2023年2月8日到期)。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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