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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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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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杜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王小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薛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89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魏建英: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新华与被申请人魏建英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777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贾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杰与被告贾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李存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存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9日

张强:

本院受理原告哈斯诉被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44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李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武与被告王春辉、李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94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王军、张慧:

本院在执行杭锦后旗河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军、张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2021)内0826执恢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1)内0826执恢43号执行裁定书,对王军所有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南马路街新亚奕苑B1段商铺一套(产权证号:105021302390)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上午10时进行现场勘验(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通知你们于现场勘查后30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

杨恩、孙连云: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贵成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新明阳建设有限公司、杨恩、孙连云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新明阳建设有限公司、杨恩、孙连云的位于东胜区东方大街东、铜川路西、森林北环路南的东方名筑北区附属楼B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田志刚、梁雪:

本院在葛宇红与被执行人田志刚、梁雪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9)内0602执恢162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田志刚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17号楼2单元103室房产一处。二、(2019)内0602执恢162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田志刚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17号楼2单元103室房产一处。三、被执行人田志刚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北路32号街坊17号楼2单元103室房产一处的内蒙古民正估字(2021)第0035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刘继鹏:

申请人侯勇军与被申请人刘继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3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继鹏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东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1600万元股份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上诉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张学琴:

关于原告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磊、张学琴、郭二来、乔秀英、郭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郭磊、张学琴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00元、正常贷款利息933.33元及罚息17560元,本息共计98493.33元;并给付原告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00元从2020年4月27日起至贷款本利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罚息;二、驳回原告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张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美宏、张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4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张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美玲、韩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6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魏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华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永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6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内蒙古宝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军诉被上诉人贾美青、第三人内蒙古宝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段晨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赵久元、呼和浩特市久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春连诉被上诉人伊娟及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终10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张建华:

我院在你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享有的到期债权13808139.99元,冻结期限两年,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止。2020年12月16日,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针对我院下达的履行通知书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院不得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和执行,需你通过另诉予以解决。如需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冻结,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递交冻结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现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你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执恢42号之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苏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4民初13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曹振镭: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晓冰、刘英、曹振镭公证债权执行一案中,案外人耿海军、乌云塔娜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异9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中止对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赛罕区大学西街名都中央公寓商住楼107室查封的执行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内蒙古民正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何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冉诉被上诉人内蒙古民正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何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联信支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终107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杨新社、刘瑞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翠萍、郭旺、刘瑞林、杨新社、张国军、周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杨新社、刘瑞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翠萍、郭旺、刘瑞林、杨新社、张国军、周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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