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郭润奎诉你、赵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李幸福:
本院受理原告冯瑞兰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周吉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菅德荣:
本院受理原告尚建国、榆林市兴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菅德荣、赤峰远野昌顺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许东杨、第三人榆林市中通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宫磊与被告崔爱琴、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贾贵忠、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21)内01民初11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包头市岚鑫洋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与天津津旅物贸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岚鑫洋贸易有限公司、马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内蒙古百宝佳电子商务西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郭浩: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郭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郭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泰和小区2号楼2层7单元701号的房屋,该房屋经第二次公开拍卖以人民币471666元成交,扣除本案相应案款后剩余拍卖款75951.48元,经多次电话联系你均未果,现公告通知尽快前来办理领款手续。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郭瑞:
本院受理原告于鹏飞诉被告郭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冯娜:
本院受理原告何亚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海珠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海海珠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武锁柱、马二枝:
本院受理的刘志成申请执行武锁柱、马二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9)内0802执恢941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丁利达、内蒙古我爱我车汽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王连军申请执行丁利达、内蒙古我爱我车汽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王连军支付执行款405688元或将借款打入我院执行局账户。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985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巴彦淖尔丰河路支行行号:103207041934户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05419301040005610如到期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于志峰、马翠香:
本院在执行李巧玲申请执行于志峰、马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9)内0802执9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2019)内0802执恢192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张文忠、杨子莲:
本院在执行贾利申请执行张文忠、杨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委托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文忠、杨子莲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新华西街26#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064519)予以评估。现公告向你们送达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内景通估字(2021)第0066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和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拍卖告知通知书。上述房屋的评估总值为70266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刘媛媛:
公告送达(2020)内0121执恢100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
闫占忠:
本院在执行闫凯与闫占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徐海旺: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恒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海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安有格: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恒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有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许传福、田英:
本院受理原告于井龙与被告许传福、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段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沈立峰诉被告段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原告人民币本金2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25000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实际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王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诉你、宋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927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海红: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33号原告代春雷诉被告海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代文轩(2016年2月25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